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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指导||毕业生求职就业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权益保护篇”

来源: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5-04-03 18:26 浏览量:

一、毕业生求职应慎选用人单位

【典型案例】

A 公司在招聘网站上发布一则高薪招聘信息,毕业生吴某深为所动,随即应聘担任 A 公司的财务会计。该公司以古玩珠宝、字画拍卖等项目可以获得高额收益为由公开吸引社会大众投资,公司的业务员通过街头发传单、发放米面鸡蛋福利、以老带新等方式招揽投资者。但是,A 公司所宣称的投资项目实际上根本不具有盈利能力和还本付息的可能性。后来,A 公司不再能兑付本金和利息,东窗事发。而吴某明知 A 公司从事非法业务,仍旧选择在 A 公司进行非吸活动,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为八百余万元。后吴某被判刑。

【问题描述】

1.用人单位从事非法活动,劳动者是否构成犯罪?

2.用人单位从事非法活动,劳动者主张工资能否获得支持?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从事非法活动,劳动者明知单位违法仍参与非法活动,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将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并且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非法业务,劳动者不得据此主张劳动权利。在用人单位从事非法活动,不论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销售或是后勤管理,其均是为违法行为提供帮助,劳动者无权主张劳动报酬。

毕业生求职过程中不能只看企业宣传及薪酬待遇,在与用人单位面对面接触前,一定要多方位考察公司的真实性、合法性,例如通过企业官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司注册地的税务局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看企业的相关情况。若入职后发现公司业务涉嫌违法犯罪,决不能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而应保存证据,及时离职,求助司法机关。毕业生应树立正确的求职观、就业观、劳动观,遇到“活少钱多”“轻松钱来”“躺平赚钱”等“听上去很美”的招聘信息和“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一定要提高警惕,多查多问多防备,否则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毕业生求职应避免交纳费用

【典型案例】

小王应聘某公司销售岗时被要求交纳 1000元押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并提出若小王入职前先付费进行岗前培训,学习相关技能后便可升级为销售经理,而经过培训后销售经理月工资可达 10000 元,但岗前培训费为 9980元。小王对此很是心动,但表示自己系应届毕业生无力负担高额培训费,某公司则贴心地说可以提供分期业务,小王随即签署了培训协议及贷款协议。

【问题描述】

1.用人单位能否向求职者收取入职培训费、押金、保证金、服装费等?

2.面对要求办理贷款、单位集资款等,应如何处理?

【风险提示】

个别用人单位以高薪就业作为诱饵向求职者承诺付费培训后即可获得高薪或是实现岗位升级,如求职者无力负担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则提出可以协助求职者向指定贷款机构办理贷款,但事实上培训后,用人单位往往难以兑现承诺,求职者往往面临身负高额贷款的不利局面。

毕业生要增强辨别意识,拒绝签署贷款协议或者含有贷款内容的培训合同,如果确有需要参加职业培训的,应选择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能够查询到的正规培训机构。毕业生应谨记应聘工作本身并不需要负担任何费用,对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要求租用、购买各类工作设备或交钱、贷款才能够安排岗位的,应果断拒绝,以免上当受骗;对付费培训可录用、包就业等承诺,一定要警惕“挂羊头卖狗肉”陷阱,谨防既被坑骗钱财,又浪费时间精力。如已交费,一定要求其出具正规发票并加盖单位公章,为可能发生的纠纷保留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毕业生求职应避免个人信息泄露

【典型案例】

小赵在应聘 A 公司销售岗位时,某公司要求小赵必须在网上填写相关个人信息资料,该资料中需要填写的个人信息包含亲属身份证号、亲属联系电话、微信名称、支付宝账号等过于详细的信息。后 A 公司要求对小赵面试,在面试时 A 公司以需要核实真伪为由要求扣押小赵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

【问题描述】

用人单位要求求职者在网上填写过于详细的个人信息资料或要求扣押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怎么办?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要求求职者在网络上详细填写个人信息资料存在将求职者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不法分子可以通过网页获取用户的相关信息,侵犯用户隐私。个人信息泄露后,有可能导致银行卡被盗刷,造成财产损失,还有一些信息被不法分子打包销售,引来各种广告骚扰。特别是将相关证件原件交给不法分子后,该证件可能会被冒充使用,或用于违法活动。

毕业生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在网上投递简历或者填写相关资料时候,不要填写过分详细的个人信息,在与用人单位面谈时,身份证、毕业证书等原件不宜给对方,对于要求提供原件的可以先提交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备注“仅供***公司面试使用”,尽量不要将证件原件交由对方控制,如有需要仅向有关人员出示即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